关于尸体运输管理的若干规定
民事发〔1993〕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公安、交通、卫生厅(局),外事办公室及民航部门,各铁路局:
为完善殡葬法规,加强殡葬管理,现对尸体运输作如下规定:
一、对国际间运送尸体实行统一归口管理。今后凡由境内外运或由境外内运尸体和殡仪活动,统一由中国殡葬协会国际运尸网络服务中心和各地殡仪馆负责承办,其他任何部门(包括外国人在中国设立的保险或代理机构)不得擅自承揽此项业务。
二、在火葬区或土葬改革区的死亡人员,其家属要及时与当地殡葬管理部门联系,由殡葬管理部门按照卫生部、公安部、民政部《关于使用<出生医学证明书>、<死亡医学证明书>和加强死因统计工作的通知》[卫统发(1992)第1号文件]精神,凭卫生、公安部门开具的《居民死亡殡葬证》办理运尸手续,并依据当地殡葬管理有关规定进行火化或土葬。尸体的运送,除特殊情况外,必须由殡仪馆承办,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承办。
三、凡属异地死亡者,其尸体原则上就地、就近尽快处理。如有特殊情况确需运往其他地方的,死者家属要向县以上殡葬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同意并出具证明后,由殡仪馆专用车辆运送。
四、各地卫生、公安、铁路、交通、民航等有关部门,要协助民政部门管好尸体运输工作。医疗机构要积极协助殡葬管理部门加强对医院太平间的尸体管理。严禁私自接运尸体。对患有烈性传染病者的尸体要进行检疫,并督促死者家属在24小时内报告殡葬管理部门处理。凡无医院死亡证明、无公安派出所注销户口证明、无殡葬管理部门运尸证明,而将尸体运往异地的,铁路、交通和民航部门不予承运,公安部门有权禁止通行。
五、对外国人、海外华侨、港澳台同胞,要求将尸体或骨灰运出境外或运进中国境内安葬者,应由其亲属、所属驻华使领馆或接待单位申报,经死亡当地或原籍或尸体安葬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侨务和外事部门同意后,按卫生部《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监督办法的若干规定》[(1983)卫防字第5号]和海关总署《关于对尸体、棺柩和骨灰进出境管理问题的通知》[(84)署行字第540号]办理尸体、骨灰进出境手续,由中国殡葬协会国际运尸网络服务中心或设在国内的地方机构承运尸体。
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公安、卫生、交通厅(局)、外事办公室及铁路、海关、民航部门和中国殡葬协会国际运尸网络服务中心,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因为汽油属于危险化学品,运输有严格的法规规定。从事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应当分别依照有关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危险货物水路运输许可,并向工商行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的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应当经交通部门考核合格,取得从业资格。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交通部门制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应当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并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
未经公安机关批准,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不得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的区域。
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的区域由县级公安机关划定,并设置明显的标志。
大件运输是指运输规格尺寸或重量较大的货物,需要遵守一些规定。首先,货物必须符合道路、桥梁和隧道的限制。其次,必须有合适的运输工具和设备,如大型拖车和起重机。在路上,必须遵守交通规则,特别是在超车和转弯时要特别小心,以保证安全。此外,还需要向当地政府部门申请运输许可证,并在运输前安排好路线和时间。最重要的是,必须保证货物的安全和完整性,以避免任何损失。
第一条 为了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运输安全,保护道路运输有关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运输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应当遵守本条例。
前款所称道路运输经营包括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以下简称客运经营)和道路货物运输经营(以下简称货运经营);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包括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
第三条 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
第四条 道路运输管理,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
第五条 国家鼓励发展乡村道路运输,并采取必要的措施提高乡镇和行政村的通班车率,满足广大农民的生活和生产需要。
解答:答:塑料和油属于不同物质,相互摩擦出现一个物体带正电,一个物体带负电现象,由于塑料是绝缘体,不能把电荷及时导向大地,两者放电时会出现电火花,容易引燃塑料桶中的汽油,所以严禁用塑料桶装运汽油.运输燃油的汽车后面往往有一条拖地的铁链子,是因为大地和铁链都是导体,铁链会把油罐上的电荷传导给大地避免事故的产生.
食品运输做好以下关键:
一是食品包装,属于易碎变形食品,内包装要洁净安全卫生,外包装要用硬质材料保护,属于具有硬性内包装食品,外包装一般包装即可,二是食品运输,易碎变形食品,一般为不耐贮藏易变质的食品,要用厢车输运,最好有冷藏设备条件的机车输运;其它食品可以用一般机车输运,食品货物外要包好,避免阳光晒、风吹雨打。
规定如下:
中国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在其投入运输车辆的显著位置,标明中国国籍识别标志。
外国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的车辆在中国境内运输,应当标明本国国籍识别标志,并按照规定的运输线路行驶;不得擅自改变运输线路,不得从事起止地都在中国境内的道路运输经营。
氢气是易爆危险品,一定要用专车,采用钢瓶运输。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人民法院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可以交由国家邮政机构(以下简称邮政机构)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律师最好也用EMS,不要因为贪小便宜用什么快寄公司或物流,因为法院就认邮政局的东西。
第二条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其送达与人民法院送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条当事人起诉或者答辩(提交管辖异议书或者答辩状)时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或者确认自己准确的送达地址,并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当事人拒绝提供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拒不提供送达地址的不利后果,并记入笔录。
第四条送达地址确认书的内容应当包括送达地址的邮政编码、详细地址以及受送达人的联系电话等内容。( 向法院提供住所地址、联系电话即可以)
第五条当事人拒绝提供自己的送达地址,经人民法院告知后仍不提供的,自然人以其户籍登记中的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为送达地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其工商登记或者其他依法登记、备案中的住所地为送达地址。
第六条邮政机构按照当事人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送达的,应当在规定的日期内将回执退回人民法院。
第七条受送达人指定代收人的,指定代收人的签收视为受送达人本人签收。
第八条受送达人及其代收人应当在邮件回执上签名、盖章或者捺印。 受送达人及其代收人在签收时应当出示其有效身份证件并在回执上填写该证件的号码;受送达人及其代收人拒绝签收的,由邮政机构的投递员记明情况后将邮件退回人民法院。
从事建筑垃圾(渣土)运营的渣土车运输企业必须是依法注册的法人,取得交通运输、城管部门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等证件;企业、车辆和驾驶人必须符合“三项准入”(即渣土运输公司、车辆、驾驶员准入条件)和“四统一”要求(统一编号、统一标识、统一密闭运输、统一安装卫星定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未取得上述资质的运输企业